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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侵犯肖像权 有必要设最低赔偿标准
2018-06-26

当下互联网世界侵犯肖像权现象严重,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逼得不少被侵权者放弃了维权诉求。

曾身患乳腺癌而不得不切除单边乳房的李琍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两年前的一张自拍照被添加无关的文字后,成为内衣、美胸仪器、文胸、瘦身产品等商品的广告。近日,李琍通过公众号发布辟谣声明称,文字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消费者,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和自媒体社交时代,很多人已经习惯了拍照、发照的生活。但是,这些社交平台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很多人在朋友圈里发布的美照被一些人盗用,乃至用于商业活动。毫无疑问,这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给照片主人带来了困扰,在法律上实质上已经侵犯了照片主人的肖像权。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为了保护个人肖像权,保护个人美照不被商家用于商业活动,欺骗消费者,确实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但建议广大用户不在微信朋友圈、微博、QQ空间里发布可以被亲戚朋友以及网友能看到的照片,这显然不切实际,很难做到。

事实上切实保护人们的肖像权不被侵犯,归根结底是要提高侵犯他人肖像权这种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畅通公民拥有低成本维权渠道。当下互联网世界侵犯肖像权现象严重,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逼得不少被侵权者放弃了维权诉求。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有必要对侵犯肖像权行为设立最低赔偿标准。在目前,侵犯肖像权行为的经济赔偿标准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普通人的肖像权被侵犯,获得的赔偿款少则几百块钱,多则几千块钱。如此低标准的赔偿标准,与维权者付出的精力、时间等代价相比严重不匹配,与侵权商家通过侵犯他人肖像权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相比,也不过是九牛一毛。侵犯肖像权的低成本,当然就无法制止商家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反过来这是在纵容商家侵犯他人肖像权。

其次,在侵犯肖像权案件的审理上,应当将案件简单化,而不是复杂化,降低被侵权者的维权成本。应当直接追究使用他人照片用于商业行为的商家的侵权责任,他们是给予照片主人民事赔偿的主体,至于他们从哪里获得的照片,是不是付过钱,应当由他们再去维权。

来源 | 凤凰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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