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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典型案件
2018-07-12

为不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持续聚焦“四风”隐形变异等新动向,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和警示作用,现将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昌黎县龙家店镇汪上村党支部书记徐学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经查,2013、2015年,徐学东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并非法占有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82万元。因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5月9日,经昌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学东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务移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卢龙县职教中心原校长王立东、原副校长李阁胜、原培训中心副主任刘满违规发放实物福利、违规审批报销个人手机话费补贴问题。经查,2013年,经时任校长王立东提议并决定,分别在春节、端午节为全校300名教职工发放米、面、鸡蛋等福利物品合计7.08万元,后经李阁胜审批在“小金库”资金中列支;2011至2015年,经王立东批准,为李阁胜、刘满等人实报实销手机话费共计0.87万元,先后经李阁胜、刘满审批,在县职业培训服务中心列支0.82万元,“小金库”资金中列支0.05万元。因王立东、李阁胜、刘满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经卢龙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王立东、李阁胜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满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抚宁区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徐武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经查,徐武在担任抚宁区民政局局长期间,同意没有车辆编制的下属单位购置车辆;对下属单位套取挪用失能老人救助款15万元、违规发放津补贴4.13万元存在财务审批监管不到位问题。对此,徐武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3月26日,经抚宁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区委常委会议审批,并报市纪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徐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至今,“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社会风气得到根本好转,但仍有极少数党员干部认识上不清楚、思想上不坚定、行动上不知止。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把自己摆进去,自省自戒,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守。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在抓作风建设中体现“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纠正“四风”问题,严抓严管、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各级“一把手”要带头落实相关规定,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百日专项行动,强化监督检查,既要紧盯易发多发的老问题,又要深挖细查隐形变异的新动向。对查处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震慑、留不留情。对专项治理工作不实,纠正“四风”问题不力的,严肃问责,绝不姑息,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编辑:郭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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