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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服务港城经济社会发展 全市法院依法集中公开宣判5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09-03

记者孙雪梅

8月31日,我市分别在海港区、山海关区、抚宁区、卢龙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温某明、苑某强、王某龙、肖某、鲁某杰等5起涉黑恶势力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22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严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稳定社会秩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经海港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明伙同姚某(在逃)、张某(在逃)纠集被告人张某(2)、胡某君、孙某全、于某刚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海港区汤河铭筑小区两处内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行为,在海港区范围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明、张某(2)、等2人犯组织卖淫罪,孙某全、胡某君、于某刚等3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八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

经海港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苑某强、刘某、宗某利在海港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苑某强、刘某、宗某利等3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款项。

抚宁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龙、王某文等人纠结在一起形成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或单独判处或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龙、王某文、刘某、蒋某、呼某宝等5人八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退赔被害人款项。

经山海关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肖某、王某鑫以及何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手段在山海关第某中学、某园中学及周边区域内分别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王某鑫、王某伟等3人六年六个月到免予处罚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杰(女)、代某艳(女)、孙某、张某奇、张某清(女)、张某连(女)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以非法手段在卢龙县某乡某村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杰、代某艳、孙某、张某清、张某连、张某奇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全市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到有黑必扫、有恶必除、除恶务尽。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积极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为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不断作出新贡献。

 

编辑:郭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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