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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的罪犯 邬志豪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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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孙雪梅

10月28日上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故意杀人犯邬志豪宣布死刑复核裁定,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邬志豪依法执行死刑的命令,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邬志豪,男,汉族,1992年3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大专文化,无业。2016年2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邬志豪犯故意杀人罪、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以(2016)冀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邬志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邬志豪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10月9日以(2017)冀刑终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6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邬志豪冒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携带U盘到该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原所长王立新(被害人,殁年48岁)的办公室内欲行敲诈,被王立新识破后为抗拒抓捕,持随身携带的尖刀连续捅刺王立新头、颈等部位,并将闻讯赶到的民警冯全(被害人,时年50岁)扎伤后逃离现场。王立新因单刃锐性物体多次作用至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冯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邬志豪以故意非法夺取他人生命为目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邬志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刑终39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邬志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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