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近日,我市51个市直相关单位按照依法依规和科学规范等原则,再次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在第一批取消41项证明事项的基础上,第二批再取消22项证明事项。
其中,用于住房保障人员资格审批的产权证明协查,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的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公示反馈证明,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名称变更证明,用于办理设立、变更药品经营企业(不含批发)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无违规证明,用于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及多机构备案或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延续注册的医疗机构聘用证明,上述证明事项取消后,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政府部门内部核实。
用于新增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居住证明,用于参保人员在异地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探亲、旅游、度假等期间突发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或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证明事项取消后,改变办理方式即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
用于因客户身份证信息变更办理重新录入个人银行信息业务的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离婚协议查档证明,用于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关系证明,用于购房人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亲子关系证明,用于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用于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的养老机构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盖章)、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盖章)等,上述证明事项取消后,改变办理方式即申请人提供法定证照。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和国家、省公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编制我市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我市还将借助司法部在“中国法律服务网”设立“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面向社会征集公众对地方和部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落到实处,提升广大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高艳军)
编辑:郭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