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拟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采集工作既要丰富完善已有对象信息又要调查核实新增对象信息,力争做到全覆盖。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坚持分级负责,属地落实原则,以县(区)为基本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抓总,当地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工作专班具体承办,组织、公安、民政、人社、维稳、医保、信访和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中央驻冀和省市县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的政策安置及通过非政策安置渠道招录聘用的退役军人(含已退休人员)的信息采集,由所在单位与当地县(区)退役军人信息采集专班主动对接,集中组织登记采集。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以及由军队直接管理的军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的信息,由采集对象军休机构所在的县(区)统一登记采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管理的企业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统一登记采集。其他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信息,在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根据需要设置集中采集点和分散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地点
请有关单位与县(区)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工作专班主动对接,组织本单位采集对象按照统一安排登记采集。其他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联系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并前往户籍所在地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
各县区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如下:
海港区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
3553381
抚宁区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
7815294
山海关区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
5136880
北戴河区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
4186512
开发区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
3926631
北戴河新区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
3592824
昌黎县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
2028182
卢龙县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
7829285
青龙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
7152926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采集时间以各县(区)公告的时间为准。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