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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出台《规定》 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
2018-12-03

记者何春雷 通讯员闫开春 谷地

近日,市纪委监委出台《秦皇岛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

据了解,《规定》内容包括“八小时以外”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八小时以外”禁止的行为、监督制度、责任追究、附则等,紧盯纪检监察干部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列明“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7项应遵守行为规范,并确定了“搞官商勾结‘傍大款’”“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等23项禁止的行为,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形象的行为。

此外,《规定》通过组织监督、舆论监督、家庭监督和群众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全方位监督,并将“八小时以外”行为表现情况纳入个人每年述职述廉述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通过专项巡察、明察暗访、信访排查等加强重点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纪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郭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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