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新闻网 > 本地 > 文章详情
烟花爆竹这事:城市区一律禁放限放区少放、不放 市民发现非法制贩、运输 和燃放等行为可举报
2019-01-07

记者郭娜

春节将至,1月4日,市公安局举行发布会再次明确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城市区一律禁放。公安部门将继续加强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重点部位和区域排查力度,严防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依法查处非法燃放行为,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是《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6年7月1日)施行的第三年,目前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春节期间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明显降低,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2018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组织集中清查行动5次,排查重点区域和部位8500处次,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政案件56起,行政拘留52人,行政处罚4人;查处非法燃放案件114起,行政处罚114人;收缴烟花1349箱,“双响” 爆竹58.3万余根,礼花弹234个,易制爆原材料107.54公斤,有效震慑了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全域内禁放烟花爆竹,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青龙、昌黎、卢龙根据各县政府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规定,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的时间内,提倡少放、不放烟花爆竹。

限放区的居民请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规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禁止在本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全市禁止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市民一旦发现非法制贩、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3950224(昼夜)、3950230(工作时间)。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现金奖励,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编辑:郭小溪

秦皇岛新闻网报料:0335-3912131,秦皇岛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