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郭娜
如今,来秦务工、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出租房屋成为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随之带来的“群租”“日租”“传销”等问题凸显,治安、消防案件时有发生,存在较大隐患。2月26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我市出台实施了《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完善本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居住房屋出租行为,将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登记管理严了
居住房屋出租的,须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单位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针对我市经营“日租房”的户数、入住“日租房”的人员数量与“日租房”经营套数之比对,明确界定“日租房”的概念,即:出租人以小时、天为租期出租房屋,房间数在十间以下的,向承租人有偿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同时,规范“日租房”经营基本条件、日租房的管理、集中出租的管理。
目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原有的合同范本的基础上正在制定居住房屋出租新合同范本,并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供租赁双方使用。
消防要求细了
明确规定“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采取递进增加的方式,明确了居住房屋出租应当符合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整幢改建式居住房屋出租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自建房内设置的居住房屋出租的消防安全要求。同时对居住房屋出租的装修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并明确燃气、电力等管理部门对于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的防范职责。
这些行为要罚
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话号码记好
市人民政府961890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居住房屋出租举报、投诉,并按职责划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编辑:郭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