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杨一萍
为坚决整治党员干部“不干事”、鼓励党员干部“敢干事”“想干事”“清白干事”,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以严明的纪律、宽松的环境高效推进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近日,市纪委监委出台《意见》,建立健全“1+3”正风肃纪机制,坚持预防与惩治、严管与厚爱、监督与信任、约束与激励相统一。
据了解,“1+3”正风肃纪机制主要包括,“1”即建立健全“为官不为”预防和治理机制,“3”即建立健全鼓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回访教育机制和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为官不为”预防和治理机制,预防治理党员干部精神懈怠、态度冷漠、纪律松弛、不敢担当、推诿扯皮、盲目决策和滥用职权等不干事、不担责、不作为问题和现象,通过经常开展自查自纠、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和用好问责追责利器等措施,为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作风保障。
健全完善鼓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明确13种容错适用情形以及因履职不力、工作不到位不得以“容错纠错”为由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3种情形,规定提出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等认定程序。对于认定为容错的单位或个人,未受到诫勉谈话或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干部提拔任用、职务职级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受影响。对存在偏差、失误或非主观过错的单位或个人,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警示提醒、督促督导、责令纠错、整改反馈等方式实行分类处置、纠错改正。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健全完善回访教育机制,落实回访教育责任,明确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和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回访教育事前应制定方案,采取登门回访、座谈回访或委托回访等方式进行,建立回访教育登记卡,逐人建档立册。根据回访对象思想认识和工作实绩,分类反馈处置。切实帮助受处分人员提高认识、改正错误,体现人文关怀和组织关爱,激发受处分人员干事热情。
建立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处理机制,明确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认定标准,依据信访举报的内容和意图,分为“事前认定”和“事后认定”两种情形,对疑似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实行分级调查,快处置、快核查、快认定、快处理。对查实的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在一定范围通报调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坚决查处诬告行为,依纪依法对信访人及单位党组(党委)进行责任追究,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