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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路面“暗器”伤人!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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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磊 摄影杨宽

地钉、膨胀螺丝、木桩……随着路面一些公共设施的拆除和移位,曾起到固定作用的一些零部件被遗忘在马路上。这些五花八门的“遗留物”身材小巧,凸出路面却不容易被发现,如同“暗器”一般,给人们出行带来很多潜在危险。

4月16日,73岁的市民张女士反映,前几天,她在海港区东港路上的一处公交站点乘车时,被站牌旁边的“暗器”绊倒在地,胳膊肘骨折打了钢板。 

意外:被公交站牌边“暗器”绊倒肘部骨折

“你说倒霉不倒霉,出门坐个车把我胳膊摔骨折了。”4月16日,张女士在电话中讲述了这件糟心事。

张女士说, 4月9日上午9点左右,她在东港路东侧的东盐务公交站点等车,看车还没到站,就想去站牌后面的水泥台上坐着歇歇脚,没想到,一转身,脚下有东西将她绊倒在地。

倒地时,正好胳膊肘杵地了,她听到“咔嚓”一声响,心想“坏了,胳膊折了。”张女士说,她疼得无法起身,三位好心路人把她连搀带抱带到路边坐着,她赶紧给同事打电话,同事赶来送她去医院。

“拍片才知道,胳膊肘骨折了,现在打着钢板呢。” 张女士说,摔倒后她留意到,绊倒她的是约有半尺高的钢筋棍,“这么危险东西就在站点后边的土里插着,等车的人多,附近还有小学,孩子们也坐公交车,实在太危险了。”

张女士希望这事儿能有人管管,不光是为自己的伤情要个说法,也希望安全隐患得到解决,“没人管指不定啥时候还伤人。” 

马路上的暗器五花八门

4月17日,记者步行走访了东港路、燕山大街、迎宾路、迎宾西路等几条市内主要街道,发现路面上的“暗器”随处可见。

地点一:

东港路东盐务站点

上午9点,记者来到张女士反映的东港路东侧东盐务站点。在公交站牌后方,记者见到了张女士所说的约半尺高的“钢筋棍”,仔细一看,却发现不是钢筋棍,而是树木被锯掉后遗留下的树桩,树皮的颜色、粗细程度都与钢筋棍十分相似。

这样的树桩在站牌后方的空地上有十来个,最近的两个距站牌仅有1米左右的距离。高的凸出地面七八厘米,矮的有两三厘米被土覆盖着更不容易察觉。记者发现,在站点周边六七十米的绿化带中,这样的树桩约有百八十个。

地点二:

东港路小学门前斑马线

东港路小学门前路面上的斑马线,隔离桩下面固定铁板的螺母有几颗凸出路面,最高的一颗凸出约三四厘米。这些螺母位于铁板的边缘,行人有被绊倒的危险。穿过人行道,面前就是车来车往的机动车道,一旦摔倒后果不堪设想。

地点三:

燕山大街与建国路交叉口东南花坛边

 紧挨着绿化带花坛边的人行道地砖上,两块正方形的金属基座底部已锈迹斑斑,底座四周分别有四根弯曲的钢筋棍,凸出地面两三厘米。从此处经过的行人不少,存在安全隐患。

地点四:

迎宾西路上盲道边

迎宾西路迎秋南里1栋附近的马路边,地面上开出一朵“钢筋花”,七八根手指长短的钢筋包围着底座,凸出路面,周围被沙土覆盖,隐蔽性很强。

同样是迎宾西路上,迎秋里2栋东侧的盲道边,一根三四厘米长的铁钉斜着支出来,类似的铁钉在距它几步远的地方还有一个,容易绊倒行人。

记者走访中了解到,路面的“暗器”有木桩、地钉、螺丝母等,五花八门,有的曾经固定交通信号灯、广告牌,路灯,有些是沿街商铺私设的地锁零件,都是公共设施拆除或移位后被遗留在原地。

市民呼吁:

产权单位施工时别留“尾巴”,除安全隐患

市民佟女士经常走路上下班,几次都险些被路上的“暗器”绊摔,对此很有感触:“这些小东西不容易被发现,再说,走路时也不可能一直盯着脚下。”佟女士说,年轻人还好些,老年人骨头脆,更不禁摔,摔倒后容易骨折。

市民李女士就曾吃过亏。去年一个夏天的晚上,她路过市中心的一处人行道时,被人行道上的地钉绊了个大跟头,手都擦破皮了。“地钉应该是车位锁拆除后留下的,密密麻麻很多个,就跟武侠剧里的梅花桩一样。”李女士说,白天还好些,晚上光线昏暗,这些两三厘米长的小东西根本看不见,摔了只能自认倒霉。

“路面上的这些小障碍不光影响美观,还威胁人身安全。”市民陈先生说,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产权单位在施工时多些细心、多为老百姓的出行考虑,不留“尾巴”,不要光图自己省事给他人带来麻烦。同时,他也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起来,拆除路面上现有的“暗器”,还市民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

律师观点:

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维权

市民出行中不小心被“暗器”所伤,如何为自己维权?记者咨询了河北省高俊霞律师事务所杨文山律师。

杨律师找出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作出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杨文山说,根据公共设施拆除后导致公民人身损害,公民可以向公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该责任应该由公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因为其对这些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其应证明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公民只需举证证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以及受损害的程度即可。

他建议,事发后,市民应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10报警。民警出现场后对相关证据进行锁定,方式包括拍照、录像,调取相关的监控视频等,落实责任单位。

 

 编辑:郭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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