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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宣判8起涉黑涉恶案件 截至目前全区打掉黑恶势力团伙2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3人
2019-05-08

记者刘思彤

2018年至今,海港区共宣判了寻衅滋事、抢劫、卖淫、诈骗等8起涉黑涉恶案件。区政法机关和各单位各部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特别是在提升政治站位、线索排查、宣传发动、依法严惩、打伞毁网、综合治理等方面持续发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深入开展。截至目前,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及一般性团伙2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3人,已宣判8起18人,审查“保护伞”案件35件,查处涉及村“两委”成员4人,其他党员、干部4人。

据了解,今年,海港区扫黑办制定了《海港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利剑行动·百日攻坚”实施方案》,利用4月到6月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案要案”“除恶治乱”“惩腐破伞”“宣传发动”四项攻坚行动,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确保海港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严格执行线索初步甄别和分类处理工作机制,提高涉黑涉恶“九类案件”线索摸排、核查质量,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集中力量攻坚;公安机关将力争在年内侦办查处1—2起典型涉黑案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战果;进一步深化“一案三查”机制建设,全面推动落实海港区纪委监委和政法机关线索核查、快速移交反馈等工作机制,坚决杜绝线索移交核查“两层皮”“两不管”现象;加强政法机关与行业监管部门协调对接,健全涉黑涉恶线索发现、移交、通报、整改机制;对重点涉黑涉恶案件做好持续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一、冯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5年以来,金某某先后纠集了张某某、曾某某及周某某等人,在秦皇岛市范围内,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金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张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冯某、晁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获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窝藏等犯罪活动,以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社会治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冯某、晁某某明知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犯罪。

2011年7月1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某酒吧开业时,金某某带领张某某、宋某某等人强迫酒吧经理刘某接受其指定的张某某、宋某某等人提供的“看场子”服务,刘某因恐惧被迫接受。张某某及宋某某遂分别指派杨某某、王某某、晁某某、冯某及崔某某、程某等人为某酒吧提供“看场子”服务,每月向某酒吧收取1.5万元的“保护费”,直至2012年7月份。

2010年11月份,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备对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村拆迁改造,金某某自称受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要求在自家宅院内加盖楼房的杨某杰停工,杨某杰未理会其要求,继续施工建房。同年11月30日14时许,周某某伙同张某某带领晁某某、冯某、杨某超、杨某全、王某某、丁某某、杨某龙、佐某某、吴某、杨某等人,开车至杨某杰家,持铁棍、砖头等工具殴打正在施工的杨某杰、董某某等人,并将现场停放的两辆汽车砸坏。经法医鉴定,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对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杨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金某某自2005年以来,分别纠集张某某、曾某某、周某某等多人,在秦皇岛市范围内,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金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徐某、张某某、曾某某、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杨某等人参加到犯罪组织中。在金某某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为巨额经济利益长期在秦皇岛市范围内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金某某等人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杨某作为该组织的一般成员,多次参与该组织的活动,并参与该团伙组织的寻衅滋事犯罪。

2010年11月份,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备对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村拆迁改造。被告人金某某自称受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要求在自家宅院内加盖楼房的杨某杰停工,杨某杰未理会其要求,继续施工建房。同年11月30日14时许,周某某伙同张某某带领丁某某、佐某某、吴某、杨某超及晁某某、冯某及被告人杨某等人,开车至杨某杰家,持铁棍、砖头等工具殴打正在施工的杨某杰、董某某等人,并将现场停放的两辆汽车砸坏。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杨某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苑某某等人抢劫案

苑某某、刘某、宗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5日晚上,孙某某在刘某所租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出租房内嫖娼后,苑某某、刘某、宗某某、赵某某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房间费2500元。

2017年5月27日晚,在刘某所租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出租房内,柳某某、张某某到该处嫖娼后,苑某某、刘某、宗某某、赵某某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向柳某某、张某某索要房间费,强行从柳某某、张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4400元。第二天,柳某某,张某某报警后,刘某联系被害人想私了,退回柳某某、张某某现金2000元。

2017年6月9日晚上,胡某某到苑某某、刘某所租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公寓一房间内嫖娼,苑某某等人联系安排卖淫女周某到该房间内卖淫。胡某某嫖娼后,苑某某、刘某、宗某某、赵某某向胡某某索要嫖娼费用300元现金,然后用殴打威胁的方式向胡某某索要房间费,强行从胡某某的手机微信转账8600元。

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苑某某、刘某、宗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温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

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温某某伙同姚某纠集张某、胡某某、孙某某、于某某形成恶势力团伙,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内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行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范围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7日,姚某以“吴某某”的身份、实际出资租赁了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的房间,由温某某召集张某、胡某某、孙某某,同时召集陈某某等妇女在此以“水疗会馆”的名义从事卖淫行为。

2017年12月28日,温某某伙同姚某以温某某的身份租赁了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的房间,由温某某召集张某、胡某某、孙某某、于某某,同时召集陈某某、孟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等6名妇女在此以“水疗会馆”的名义从事卖淫行为。

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以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杨某寻衅滋事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杨某伙同钱某某、赵某、小宇、小光等多人分别对黄某某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3个小区等住处,多次打砸玻璃门窗并砸坏一块玉石,以及采取喷字、扔臭豆腐、堵锁眼等方式进行滋事恐吓活动。2016年1月27日凌晨,杨某伙同赵某及另外一名男子持斧子再次来到黄某某的某小区住处实施上述恐吓行为。

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六、赵某某抢劫案

赵某某及苑某某、刘某、宗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5月15日晚上,在刘某所租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出租房内,孙某某到该处嫖娼后,赵某某及苑某某、刘某、宗某某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向孙某某索要房间费2500元。

2017年5月27日晚,在刘某所租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出租房内,柳某某、张某某到该处嫖娼后,赵某某及苑某某、刘某、宗某某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向柳某某、张某某索要房间费,强行从柳某某、张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4400元。第二天,柳某某,张某某报警以后,刘某联系被害人想私了,退回柳某某、张某某现金2000元。

2017年6月9日晚上,胡某某到苑某某、刘某所租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公寓一房间内嫖娼后,赵某某及苑某某、刘某、宗某某向胡某某索要嫖娼费用300元现金,然后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向胡某某索要房间费,强行从胡某某的手机微信转账8600元。

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赵某某提出上诉,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王某等人保险诈骗案

2012年2月至2017年7月4日期间,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在保险行业内多次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利用车辆制造事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区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于2012年至2017年间单独或者合伙采取故意制造事故、伪造事故现场等方式,实施保险诈骗28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02345.9元;实施敲诈勒索2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82250元。

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以犯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王某乙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王某丙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等人提出上诉,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5年9月4日至9月11日,李某某伙同贾某某纠集王某某、陈某、武某、董某、张某某等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范围内从事打砸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2015年9月4日晚,李某某、贾某某在与王某某、董某、陈某、武某、张某某等人吃饭、唱歌,并商定当晚打砸海港区河东某麻辣烫火锅店。当晚22时许,张某某开车拉李某某、贾某某先到河东踩点,被告人李某某准备作案用口罩,三人和王某某、武某、陈某、董某在某桥头会合后,李某某、贾某某向王某某等人指示打砸地点,随后王某某带领武某、陈某、董某面带口罩对某麻辣烫火锅店进行打砸,后李某某等人一同逃离现场。经鉴定,某麻辣烫火锅店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3922元。

2015年9月7日,李某某、贾某某指使王某某带领董某、陈某、高某到秦皇岛市某餐具厂附近,跟踪送餐具货车,到秦皇岛市海港区蓝图家园附近的某饭店门口,由王某某带领董某、陈某、高某面戴口罩持砍刀、棍棒对某餐具厂送货的汽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辆损毁、前风挡玻璃和侧面玻璃被砸坏、汽车左前轮被匕首刺破。

2015年9月11日,李某某、贾某某指使王某某带领武某、高某、夏某某驾车跟踪某餐具厂送货汽车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十三中南侧某饭店门口,王某某、武某、高某、夏某某面带口罩持砍刀、棍棒,对某餐具厂送货车进行打砸,砍坏货箱、汽车驾驶室玻璃后逃离现场。

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郭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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