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旭伟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7月1日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等27种抗癌药、白血病和血友病治疗药将被暂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报销范围。
27种药品中的人凝血酶原复合物、重组人凝血因子IX两种注射剂,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血友病病种报销范围。其余25种药品实行乙类特殊药品管理,参保人员先行自付比例全市统一暂定为20%,相关医疗费用再对应执行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25种乙类特殊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管理。16家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四医院、海港医院、山海关人民医院、北戴河医院、开发区医院、抚宁区人民医院、抚宁区中医医院、河北省卢龙县医院、昌黎县人民医院、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北戴河康复疗养中心。其中,伊沙佐米、来那度胺药品必须为三级定点医院的血液专科责任医师处方。责任医师需为具有副主任以上职称的肿瘤或血液病专科医师担任,按照因病施治、对症治疗的原则,负责把控药品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用药疗效评估等事项。参保患者到非定点医疗机构、非指定责任医师处购药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应在开通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依规向所属参保地经办机构履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凭药品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合规门诊费用按参保地现行医保政策报销。
抚宁区中医医院同时纳入国家36种谈判药品和国家17种谈判药品(尼洛替尼药品除外)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诊断明确、病情较稳定的血友病患者门诊使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注射剂,需提供相应凝血检测结果,由专科医师填写相关表格,由责任医师核准后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审批备案留存。
恶性肿瘤、白血病患者首次用药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断,经责任医师认定开取,或提供相关病历及化验、检查报告由责任医师认定门诊开取。病情符合药品适用范围标准的,每次用药前由首诊医师填写相关表格,就诊科室主任审核用药理由,并由责任医师核准,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备案。根据具体用药情况,门诊处方一般不超过1个月剂量;连续用药2至3个月需进行相关化验、检查,由责任医师负责疗效评估,相关资料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备案留存。异地就医相关参保患者回市内就医的,需持病历等诊疗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评估认定后再开展诊疗服务。
编辑:郭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