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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 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19-06-27

记者刘旭伟

记者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获悉,《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已经于2019年6月2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我市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海滨浴场、沙滩等场所纳入禁烟范围。

《办法》规定,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此外,这些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场所(区域)禁止吸烟,包括妇幼保健机构;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健身场所、体育场馆的室外比赛区和座席区;敬老院、生活小区的健身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场所、等候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海滨浴场、沙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为12345。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不吸烟,控烟工作将纳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内容。本市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编辑:郭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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