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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评审次数,取消两家定点限制 门诊慢性病政策有大调整
2018-05-24

记者刘旭伟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每年评审两次,取消了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

据工作人员介绍,自2018年开始,每年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两次申报评审。上半年申报递交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10日至5月31日,下半年申报递交材料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上半年申报评审通过的,自当年7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下半年申报评审通过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市民担心赶不上今年上半年的评审了,这个尽管放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8年上半年申报递交材料时间为6月1日至6月20日,给大家留出了充足的时间,此外,2018年暂按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的病种及评审标准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无起付标准,上半年申报评审通过的,参保人员按慢性病病种享受半年支付限额,下一年度享受全年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100元,每人每年只负担一次。上半年申报评审通过的,当年新申请病种与原有病种年度限额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相关标准执行,下一年度按《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行年度限额管理。

取消两家定点医疗机构限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三类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选择市内具有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异地安置人员选择安置地国家统一公布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报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每月评审一次,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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